一、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將新董事名冊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二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董事長。
新舊任董事長應於十日內交接完畢,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董事長、董事改選、補選及其它重要變更事項,於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三、每學期除定期開會一次外,另視實際需要,由董事長召開臨時會議,各董事均能按時與會,如因特殊事故不克與會,均於事前辦理請假手續。重要事項之討論,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派員列席。會議記錄在會議之次日起七日內分送予各董事。
四、財團法人財產變更於學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同財產變更清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